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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4-10   浏览: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培养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创新人才,积极引导在校大学生和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培育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创建真实的创业环境,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扶持大学生开展新型创业、科技创业实现创业实践项目化创业管理制度化创业平台基地化创业指导全程化打造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产业化发展的绿色通道,为入驻基地的大学生企业或创业工作室提供服务,保证基地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以扶持学生创业为宗旨,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创新性为主要特征,致力于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实训等综合服务。

第三条  学校大学生企业和创业工作室可申请入驻基地。其中,大学生企业是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两年择业期内自主创业,并且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初创项目。大学生创业工作室是指学校普通全日制大学生以完整的项目创业计划,并且进行了生产经营等创业活动,收到了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展前景良好、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是在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办理了注册登记的初创项目;或者学生以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项目(创新创业大赛界定为校级以上(含校级)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大学生创业团队大赛等)和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为基础,进行创业实践活动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院设院长1名,兼职副院长3名(分别由组织人事处、科技处、团委副职担任),设实践指导、基础教学等若干教研室、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另外,还设有兼职管理人员7名,由各二级学院就业创业干事兼任,负责协助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孵化基地主要职责

(一)提供创业孵化场地和孵化企业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成立公司事宜及其他业务;

(三)负责创业基金筹集,协调入驻项目享受水费减免,小额贷款等国家和省扶持高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四)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科技和产业信息;

(五)开通“绿色通道”,为孵化成熟的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相关事宜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六)为入驻项目提供全程化的创业咨询、创业指导、项目培训以及法律、快捷、评估、专业、企业管理、市场策划等服务;

(七)开展创业带头人培训和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

(八)组织开展大学创新创业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九)免费为入驻项目提供人员招聘服务,为创业学生协调项目申报、档案托管、户口挂靠、党组织关系接转等相关工作。

(十)承担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主动开创有利于项目孵化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服务标准

第六条  孵化基地服务标准

(一)以培育大学生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经营所需场地,并签订相关协议;

(二)引入创业扶持政策,免费提供创业服务,形成孵化小型实体功能的创业平台;

(三)创业孵化基地有独立办公室,入驻创业实体占用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不超过20平方米;

(四) 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供共享的洽室,面积不超过孵化基地总面积的10%,培训教室另行安排,免费提供使用。

第五章 项目的遴选和入驻

第七条  项目的遴选与入驻条件

(一)申请对象限本校注册学生,项目负责人必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大、能吃苦耐劳,凡有不诚信和违规记录或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学生,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一律不予受理;

(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经营项目由学生自定,原则上要求从事与本人专业相关的项目;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性或商业模式创新性强、投资小、见效快、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有较好开发前景;

(三)创业项目必须有详细、操作性较强的计划书,院系教师可指导学生开展创业活动,并提供各种帮助。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学生主持承担的项目如果采用他人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的,必须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意见方可申报;属学生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有相应证明材料。

(五)科技类或科技服务类大学生企业,学生必须占企业总股份的3 0%以上,或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非科技类大学生企业,学生必须占总股份的6 0%以上,或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

(六)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报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七)非国家限制扶持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暴利行业和加盟连锁校外社会公司企业的学生项目。

(八)对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

(九)可优先考虑的情况: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或列入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进行创业实践活动的。参加全市创业大赛决赛、获全省“黄炎培”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的;有较成熟的科技创新性创业项目(如获得国家专利等)、且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有运营项目的资金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和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的。

第八条  入驻流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填写好《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创业计划书》,连同所附证明材料送交所在学院办公室,经学院办公室认定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接受学生个人直接申报。

(二)申报入驻基地时须提交以下纸质和电子文本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

2.《创业计划书》(按《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编制说明及提纲》要求编制)

3.项目负责人及合伙人的学生证复印件(已毕业学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 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有效参考材料(如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大赛获奖证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涉及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三)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创业计划书》进行初选和实地考察。

(四)对于初选合格的项目,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专家对学生进行答辩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选出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公布评选结果,予以相关扶持,并选择符合条件的优秀项目入驻基地。

(五)批准入驻基地的大学生企业或工作室与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一年一签),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运行模式

第九条  设立基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政府支持、社会赞助和学校自筹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审批,财务处核发。主要用于基地建设、优势入驻项目无偿资助、创业奖励开支、创业指导服务补贴、大学生创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和创业指导课题建设、创业指导专家库建设开支等。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政府出资部门或出资人的监督。

第十一条  经基地管理委员会评定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给予项目扶持资金。项目负责人凭票据、本人身份证,经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财务处审核后予以报销。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

1)团队必须建立其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团队负责人及时向孵化基地报送有关经营情况,定期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向孵化基地提供各类真实的经营数据,协助孵化基地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2)孵化基地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和困难,邀请专家学者或者企业家对其进行针对性指导。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

1)入驻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

2)入驻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办公室时,锁好门窗、关闭水源、电源,负责公司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3) 入驻团队在使用网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反网站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4)由于入驻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卫生管理

1)入驻团队无论发生任何安全隐患,均有义务立即向孵化基地报告;

2)入驻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与域内的环境卫生;

3)入驻团队应保持自己区域内的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  人员管理

1)入驻团队成员必须衣着整齐,举止文明,严禁穿拖鞋背心等;

2)入驻团队成员必须是本校在校生或毕业生。

第十六条  其他管理

原则上大学生创业工作室在基地孵化期为1年,大学生企业为2年。若有特殊情况,经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基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期。

(一)作为大学生创业工作室入驻的创业项目,在基地孵化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申报注册登记前须报告基地。

(二)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

(四)入驻大学生企业和创业工作室按规定及时缴纳保证金、水电费、物管费、卫生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大学生企业保证金为2000元,创业工作室保证金为1000元。

(五)实训期间,项目及其法人单位每年11月下旬须以书面形式向基地报告财务经营状况。连续两年不报告的,基地可以告知该项目撤出基地。

(六)孵化期满,基地终止提供扶持服务。入驻大学生企业和工作室退出基地,办理退出手续,交还基地财物。

(七)入驻大学生企业和创业工作室均不得以学校或基地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入驻大学生创业工作室原则上以项目负责人自然人的身份对外签订合同;入驻大学生企业已注册登记成为法人单位的,原则上以自身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若签订合同确须基地提供证明材料的,须经基地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基地管理委员会严格审批。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基地每年对入驻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凡评估优秀的大学生企业,在自愿的情况下,基地优先推介进入国家或地方高科技园区独立经营。对于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的企业和工作室进行清退;对于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劝其撤出基地。

第十八条  基地认定入驻大学生企业和工作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放《退出基地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基地:

(一)项目中止。

(二)入驻大学生企业和创业工作室不再需要使用基地提供的场所,或对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的。

(三)严重或屡次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四)不适宜在基地继续进行实训孵化的。

(五)有将基地房屋或财产转租行为的。

(六)其它必须退出基地的情况。

入驻企业和创业工作室在收到《退出基地通知书》后的30日内,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自备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学校将从逾期之日起没收保证金或处以相应罚金。

第十九条  入驻项目的学生在基地的行为一律由基地管理委员会按《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合同管理,在基地以外的行为遵从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由各学院办公室管理。

第二十条  入驻项目办公室的使用、分配、调换、清退,基地室内各类设施维修以及相关资料归档由基地负责。

第二十一条  基地物业归口基地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学校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