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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

发布日期:2018-12-12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离退休老同志通过来人、来电、来函等形式到离退休工作处办理事情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有关依据、程序、规范、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离退休老同志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应即时办理的事项要立即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应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材料。老同志按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三条 离退休老同志要求办理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无法办理的,经办人应当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 告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自觉使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有损服务形象、服务效果的语气。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规范,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离退休工作处将通过处长邮箱、意见箱接受离退休老同志对一次性告知制的监督。

第七条 “一次性告知制”执行情况列入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凡执行不到位,并给离退休老同志办事带来影响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谈话告诫,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全处通报批评,年度考核自然定为不合格或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